《基本法》漏洞無規管參選人

【本報訊】今次反港獨確認書事件,反映《基本法》存在灰色地帶及漏洞,只訂明立法會議員須於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未有明文對立法會選舉參選人作出同一規定。而選舉事務處突然在今屆選舉要求所有參選人簽署反港獨確認書,據悉原意是給予本土派及港獨人士「改過自新」、「既往不咎」的機會,將他們在參選前的撐港獨言論「一筆勾銷」,但最後卻引發連串爭議及法律挑戰,變成包括反對港獨的泛民參選人的選舉彈藥。有評論就直斥當局「多餘」兼「捉蟲」,質疑這是特區政府抑或中方的主意。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的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以及各級法院的法官和司法人員,均須在就職時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過,《基本法》未有對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或當選人作出相同規定,現時參選人須簽名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要求,僅透過屬於本地立法的《立法會條例》規定。

若參選人在就職後違反誓言,公然拒絕擁護《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區,當局亦無法立即取消其議席。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款,議員即使違反誓言,亦須經立法會三分二在席議員通過予以譴責,立法會主席才有權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換言之,只要有三分一在席議員死撐涉事議員,拒絕投票支持譴責議案,中央及特區政府都「冇符」。另一途徑是有人入稟法院質疑涉事議員發假誓,但即使被判罪成,亦未必引致該名議員喪失議席。

倘拒簽 不失參選資格

此外,消息指選舉處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原因是當局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選舉主任不能單憑參選人過往的撐港獨言行,就判定他在參選及當選後亦不會擁護《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區,「不能不予人改變(港獨)主意」。因此若本土派參選人願意簽署確認,其過往的港獨言行將「既往不咎」;若參選人「發誓當食生菜」,在簽署確認書後繼續發表港獨言論,選舉主任便可根據《立法會條例》撤銷其參選資格。

消息續指,即使參選人拒絕簽署確認書,亦不等於該人一定會喪失參選資格。選舉主任會根據其過往及最新的言行,判斷該人是否「真誠(in good faith)」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而事實上由昨日開始,已有多名沒有簽署確認書的泛民參選人收到選舉處通知,確認其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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