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參選立會須簽確認書

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接受提名的前夕,選舉管理委員會突然引入新安排,要求參選人提交提名表格及其載列的聲明外,同時要簽署一份確認書,表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界對此安排議論紛紛。

新增的確認書主要涉及《基本法》第一、第十二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如此安排,明顯是要針對本土激進派通過參選宣揚港獨與自決等偏離《基本法》容許的政治主張,甚至以選舉為名,藉機組織港獨活動。

新安排要遏止本土激進派中的港獨派,取態明顯。政府同時擔憂一旦港獨派勝選進入立法會,不單在宣誓就任議員時引爆政治風暴,長遠在議會中製造的政治麻煩可能沒完沒了。拒港獨於選舉大門之外,長痛不如短痛,做法可取。

選管會由法官主持,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機構與部門有法律界及政界的專才做顧問,相信宣布推出新安排之前,亦曾諮詢律政司的意見,不怕激進派提請司法覆核的挑戰。

估計泛民政黨的參選人最終會簽署確認書,本土派政團的參選人即使為取得「入場券」而簽署,在選戰過程中仍將大談港獨的理念與主張,而不會理會政府或選管會的警告,本土派視確認書為一紙空文,殆無疑問。

法律界如何看待確認書的法理基礎,值得關注,相關的看法對選情會帶來影響。選民支持還是反對港獨,在選擇投票對象時,將是重要的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