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人疑借旅遊來港行乞搵快錢,可被警方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首次及再犯者,可判罰五百元及監禁一個月,犯第三次或以上,可處罰五百元及監禁十二個月;此外,內地旅客留港期間,非法從事黑工或行乞,亦涉違反逗留條例,入境處可將他們遞解出境。但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有關判罰過輕,對來港搵快錢的人來說,阻嚇力不足,他建議長遠需要修改法例加重判罰。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兩地政府應嚴格跟進旅行團的團隊簽注(L簽)的漏洞問題,避免出現濫發。他指出,若發現內地人在港從事黑工或行乞,便應嚴格執法。事實上,不少丐幫或假和尚都是博取同情,警方拘捕有關人士後,應將有關名單交予入境處及內地部門,將他們列入黑名單,不准他們在短時間內,以任何方式再次來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