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主要是為物業管理行業引入發牌制度,所有提供物管服務的公司及擔任督導或管理職務的從業員均須領牌。持牌物管公司和從業員須遵從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及要求,否則可被紀律處分,除罰款外,監管局可視乎個案嚴重性,考慮暫時吊銷或撤銷物管公司和從業員牌照。
條例草案訂明,除了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董事和僱員的最低人數外,監管局亦會考慮公司及公司董事的財務和定罪紀綠等。持牌物管公司亦必須向監管局提供指定資料,例如管理物業組合、聘用持牌物業管理人數目等,以便監管局上載網站讓公眾查閱,使消費者有充分資訊,選擇合適物管公司。
至於從業員方面,發牌制度將分為兩個級別,第一級別的「註冊專業物業經理」及第二級別的「持牌物業管理主任」,前者須符合較高資歷要求。至於沒有擔任督導或管理職務的前線人員,例如大廈管理員、清潔員及普通文員等,則毋須領取物業管理人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