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香港回歸後是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一國」不用解釋,「兩制」精神主要是互相尊重對方的體制和法律,也就是所謂「河水不犯井水」。
換言之,香港和內地實行不同的體制,在香港容許的事物,不代表內地可以接受。就以銅鑼灣書店和林榮基事件來說,他們在香港出版和銷售的書刊,是甚麼貨色,大家心知肚明。這類書刊,在香港可以發行,但不等於在內地合法。林就因為「井水犯了河水」而在內地被捕,此乃事實,無可爭辯。
異地犯法,因而受罰,例子比比皆是,其中最典型的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一名十五歲的美國學生邁克爾和一班朋友,在新加坡破壞公路交通指示牌,又在二十多輛汽車上噴漆塗鴉,結果被當地法官判處笞刑(即鞭打臀部)六下,以及監禁四個月。
美國的媒體聞判後,對自家男孩將在新加坡被人剝下褲子鞭打感到有損國家顏面,紛紛口誅筆伐,鬧得滿城風雨,連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也要親自出面,懇請新加坡政府赦免該少年。但最後新加坡還是對該名少年實施笞刑,只是因為美國總統求情,把鞭打從六下減至四下。
上述例子說明,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強如美國的子民在外國犯法,同樣不能逍遙法外,要受到處分。林榮基涉嫌觸犯內地法律,內地採取執法行動,天經地義。林返港後並沒有投訴遭不人道對待,說明了內地對他是依法辦事。港人要內地尊重香港的「一制」,那麼我們對內地的「一制」是否也應該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