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持有廿百六十個劏房單位出租、月入廿五萬元的「劏房大王」,被控五度強姦其「二奶」的十歲女童案,在高院審理後,四男三女陪審團昨退庭商議逾九小時,以五對二大多數裁定被告的首四項強姦罪罪名成立,但一致裁定第五項強姦罪不成立。
法官下令將罪成的被告收押,並索取心理報告以評估其再犯之機會,案件押後至七月八日判刑。
四十八歲男被告在聞判後表現平靜,惟他的兩名女親人則泣不成聲。被告被控在一四年三月某日至六月四日間,五度在粉嶺一唐樓的劏房內強姦當時十歲女事主。
案件編號:HCCC 23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