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可囚7年許仕仁巨貪案判刑最重

【本報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普通法罪行,針對公職人員各種形式的嚴重濫用職權行為,而且是故意而非無心之失,涉案公職人員是知道其行為違法,或故意罔顧其行為有違法之嫌。其行為即使不涉及受賄或獲取任何金錢利益,也可能會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該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

最新一宗被入罪的海事處前助理處長蘇平治,被判監禁十六個月。而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及巨貪案則判刑最重,連同其他罪狀共判入獄七年半。

根據終審法院過往案例,要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需具備五個主要元素,包括涉及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以及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議員須登記個人利益

除許仕仁及蘇平治,過往亦有多名公職人員被控該罪行並罪成,首位被入罪的是產業署前總產業經理岑國社,其餘個案有警務處前高級警司冼錦華、前警司黃冠豪、港大醫學院前院長林兆鑫、及港大醫學院外科學系前系主任黃健靈等。

另外,所有立法會議員均須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條登記個人利益,個人利益包括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專業或職業;選舉捐贈或財政贊助;從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收受的款項、實惠或實利;土地、物業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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