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子租出去,租約到期,業主未續約租客卻死乞白賴拒絕離開,就是租霸。
將土地租出去,租約到期收地,如果租客不走,同樣是租霸無疑,只是當業主是大財團而租客是小市民,問題就不是那麼簡單了。馬屎埔村收地風波未了,儘管法庭判令有關人士無權阻止收地,但有人聲言留守到底,這場抗爭已被賦予小人物對抗地產霸權的意義,一名帶頭抗爭的小女子更獲得不少人的同情。
然而同情還同情,法律難容情。業主○四年將土地出租,租約○七年屆滿,但有人一直不歸還土地,後來更建農場搞起有機耕種。在香港這個大都市,有人不喜歡都市而喜歡鄉村,拒絕工業化而樂意傳統耕種,生活方式值得尊重,但如果耕種的是租來的土地,就必須有心理準備,有朝一日將歸還土地。租約屆滿不還,卻以反對地產霸權破壞農業為由抗爭,將對方塑造成大石壓死蟹的惡棍,未免強辭奪理。
誠然,港府施政被指傾向大財團,法律有可能不完善,但在法律未修改之前,必須得到貫徹。今次事件的實質涉及私人財產的保護問題,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是資本主義社會,不是共產主義社會。西諺亦有云,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是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最佳描述,如果國王不能進,租霸卻可以,豈不荒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百姓,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如果法律對自己不利就不遵守,大搞「違法達義」,同佔領之亂強霸公共道路,可謂異曲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