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前年十月佔領運動期間,向警員淋潑尿味液體並拒捕,事後被警方控以一項襲警和四項拒捕罪名,他在九龍城法院經審訊後,昨被裁定襲警罪和其中兩項拒捕罪名成立。裁判官決定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判刑,期間准曾健超繼續保釋候判。曾健超在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待與律師團隊商討後才決定會否上訴。
被告曾健超,四十歲,被控襲警及拘捕共五項罪名,控罪指被告於前年十月十五日,在龍和道隧道西行線東面入口上的花槽,襲擊執勤中的警長黃凱文等十一名警務人員,以及抗拒警長畢宏達、程英偉、鄭浩漳等四名警務人員。案件昨午裁決前,已經有四十到五十名聲援被告的支持者到庭,包括黨友及立法會議員等,被告昨被定罪成後表現平靜,他散庭後向支持者致謝,坦言對裁決失望,但尊重法庭,現時專心準備在「七警案」中作供,希望兩案不會互相影響,認為律政司會作出適當安排。
裁判官裁決時指,接納警長畢宏達、程英偉和鄭浩漳的證供,又裁定亞視的新聞片段未曾被篡改,而根據片中被制服男子的衣着和外貌,確認被告就是淋液體的人。不過,裁判官亦認為,被告遭胡椒噴霧射中後動作變得激烈,不能排除是劇痛所致的自然行為,故裁定發生在被告「中椒」後的兩項拒捕罪不成立,餘罪則罪成。
裁判官另提及高級督察傅駿業和屈展焯在新聞片段中互相認錯一事,官直言兩人容貌不相似,卻互相認錯,令人大惑不解。此外,裁判官裁定兩人於去年九月所錄取口供上的簽名,與對方其他口供的簽名相似,綜合各疑團,實難以接納兩人之證供。
辯方昨為被告求情時稱,案發當時社會人士都認為警方已放棄克制而使用胡椒噴霧和催淚彈,面對雙方不平衡的武力,淋潑液體屬發洩行為,暴力程度低。辯方又呈上三封分別由被告的受助人、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和被告前上司撰寫的求情信,他們稱讚被告為人正直,無私奉獻不求回報,即使受警察暴力對待仍勸人不要仇恨警察。辯方又提到,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拳打腳踢。不過,裁判官聞言即指事件與本案無關,惟辯方認為不能否定兩案無關,否則不會有「暗角事件」,而被告事後多處受傷,懲罰已足夠有餘;此外,被告或因案件而失去註冊社工牌照,重犯機會微乎其微。
案件編號:KCCC 44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