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行昭彰嘅《壹週刊》誹謗霸王國際集團罪成,絕不令人感到意外,然而,對於愛用標題譁眾取寵、一味浮誇炒作嘅《壹週刊》,法官只判其賠償三百萬元,賠償額僅是霸王申索的二百分之一,連律師費都唔夠,甚至乎「連車馬費都唔夠」,這對被誹謗而商譽受損嘅霸王公平嗎?法官認為判罰金額太高會窒礙言論自由,之不過言論自由並不等同誹謗,若然,那豈不是應了羅蘭夫人的名言: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霸王被《壹週刊》誹謗,生意大受打擊,損失數億元,商品建立的商譽一旦被毀,要重建信心可謂困難重重,難怪有議員批評法庭對《壹週刊》實在太鬆手,可謂「賠償當成本」,商業誹謗若沒有合乎比例嘅賠償,無疑難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傳媒冇錯係有監察社會嘅責任,可是並不是如《壹週刊》成日老作,誹謗名人影星當食生菜,報道失實任意妄為,與所謂「新聞自由」根本是南轅北轍,是兩碼子的事。
相信《壹週刊》一講「言論自由」,上帝就笑了!皆因信任變了味,一切健康嘅嘢立刻變餿,世界原本美好都被搞到雞毛鴨血。
史家黃仁宇在其名著《萬曆十五年》中指出中國歷史兩大問題:一是缺少數目字管理,二是以道德代替法律。觀乎法官對《壹週刊》的誹謗罪成判詞,對一個有前科且屢犯不改嘅積犯,判罰區區三百萬元是否不成比例?這恐怕就是「缺少數目字管理」。至於所謂「若金額太高會窒礙言論自由」,則無疑為《壹週刊》護航,開正佢「不扮高深,只求亂真」嘅劣根性。老朽只能說,一個沒有公信力嘅媒體,竟鼓吹言論自由,不可笑嗎?這不正是大儒梁漱溟老先生當年的大哉問:這個世界會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