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沖強積金 勞處計錯破欠15年

公司倒閉後,打工仔在若被拖欠遣散費,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領特惠金,而勞工處在計算特惠金額時,會扣除打工仔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但原來勞工處在過去逾十五年一直計錯數。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裁定一名打工仔終審上訴得直,指勞工處一直誤解法例,並糾正計算方法,將其應得特惠金由零元改為二萬五千餘元。

上訴人翁志強原受僱於富明運輸有限公司,在葵青貨櫃碼頭任職司機,富明於一一年倒閉後,拖欠翁約十三萬一千元遣散費,翁遂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金。

可獲償特惠金2.5萬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雖訂明遣散費會與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但無列明對沖的先後次序,終引起爭議。按勞工處沿用的計算方法,該處將其分為兩部分,即首五萬元及餘額八萬多元的一半(即四萬餘元),得出一個總數九萬餘元,勞工處之後才對沖,以決定發放多少特惠金,因該總數少於翁的強積金僱主供款十萬六千元,勞工處遂不發放任何特惠金給翁。

但按終院裁定的正確計算方式,先以遣散費跟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即十三萬一千元減去十萬六千元,然後計算發放多少特惠金,如少收的遣散費在五萬元或以內,會全數發放,若多於五萬元則會是首五萬元加餘額一半計算。以翁的個案,翁可得到全數少收的二萬五千餘元。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終院裁定勞工處一直計錯數,其他曾向破欠基金申領特惠金的僱員應可提出索償。法例雖有六年追溯期,但僱員以往不知其權利,僱員知悉裁決後仍可索償,不受六年限制。黃料此案例會掀起索償潮,由於強積金制度始於二○○○年,故涉及十多年來的個案。

基金盈餘現逾40億

身兼破欠基金委員會委員的勞聯立法會議員潘兆平指,委員會曾討論案件敗訴後的影響,他估計涉款五億元,而基金盈餘超過四十億元,應足夠應付。委員會主席黃友嘉指此案牽涉面廣,勞工處會和律政司研究判詞,委員會亦會盡快開會研究如何執行判決,而破欠基金委員會亦會重新展開檢討工作,將賠償方案優化。勞工處表示尊重裁決,正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並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澄清遣散費特惠款項的計算方法,以符合終院判決,而政府會與委員會密切監察基金財政狀況。

案件編號:FACV 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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