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構成非法禁錮

【本報訊】市面上不少玩具店均有出售塑膠製的玩具手銬,有執業大律師指,若有人管有任何足以「束縛」他人的手銬,意圖用作任何非法用途,以致對方難以擺脫,同時又令對方活動受到限制,或已同時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及普通法下的非法禁錮,其中若非法禁錮罪成,最高刑罰可判囚七年。

不少玩具店均出售玩具手銬,據深水埗區一玩具店負責人稱,玩具警察裝備套裝包括玩具槍、玩具手銬、玩具手錶等,當中部分玩具手銬設膠鎖匙,整套約售二十至五十元,甚受家長歡迎,日售八至十套。內地淘寶網亦有售不同類型的玩具手銬。

最高可囚七年

不過,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五千元或監禁兩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管有手銬是否犯法,主要考慮有關手銬的物料和結構等,「只要足以束縛到人,就係犯法。」若手銬由軟膠製造,被銬者可輕易擺脫,則不屬違法。但若手銬屬硬膠質料或另設鎖匙,被銬者難以擺脫,相信已屬違法;而手銬愈堅固,違法的機會則愈高。此外,他又指,若有人使用物件如手銬,令他人活動受到限制,如懲罰學生不准離開特定位置,即屬非法禁錮,是違反普通法,最高刑罰可處監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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