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國寶擔任主席的東亞銀行,其私人銀行部前高級副總裁劉有為,在職時涉嫌收受資深物業投資者譚伯榮共約一百五十萬港元利益案,以協助譚取得逾十三億元信貸案,控方昨於區院傳召譚伯榮的女下屬X作供。法官根據《保護證人條例》下令X的身份要保密,X隔着屏風供稱,廉署以她涉嫌串謀譚賄賂劉而將她拘捕,但她被捕後兩天,同意轉做控方證人,後來亦獲廉署豁免起訴。
四名被告依次是劉有為(四十二歲)、譚伯榮(六十七歲,下稱譚)、譚的姪兒譚曉杰(三十四歲),及嘉信裝修工程負責人陳成業(四十二歲)。X供稱,九三年加入譚的惠和兄弟實業有限公司,○○年升為助理總經理,同時她亦是譚的秘書。X指,知道譚名下有七十多間獨資公司,除了東亞,譚亦曾透過其他銀行申請物業按揭。她指譚與劉每月見面五至十次,但譚與其他銀行職員每年僅見面五至十次。
X續指,譚或劉其中一人於一二年吩咐她落訂,購買兩隻沛納海(PANERAI)手錶,她先以信用卡墊支十一點四萬元購買,之後再透過譚的公司以「客戶禮品」名義報銷,劉取得其中一錶後未有付款。
至一三年六至九月,劉的干德道住所裝修,譚准劉暫住其名下單位,可在葵涌華景山莊單位及赤柱富豪海灣獨立屋二選一,劉選擇了獨立屋。在劉入住獨立屋期間,劉問譚可否借出平治房車讓劉妻使用;劉又曾致電X說:「不如我交番租啦,我喺銀行做,身份比較敏感,費事畀人查」。劉參考毗鄰獨立屋的租金,並以現住獨立屋本身有漏水為由,開出一張十八萬元支票給X。
劉又叫X在公司收據上註明該獨立屋漏水,並修改收據上的租屋時期,由三個月改為一個半月,X認為劉此舉是要避免核數時惹人懷疑。後來因譚拒絕收取有關租金,劉要求以現金退回該十八萬元。一三年十月十一日,X將十八萬現金放入信封及紙袋,相約劉當晚到譚的辦公室取回該十八萬元後,最終X及劉於當晚雙雙被廉署人員拘捕。
案件編號:DCCC 1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