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勤違交通例致意外 消防須賠償公眾損失

【本報訊】救護車如果開着「藍燈」、響着警號趕赴現場,或是急着將傷病者送院搶救,按法例其實「攞正牌」可「違反」交通規例,消防處亦有相關指引,大前提是必須顧及安全;除超速、衝燈,違例、切線及掉頭等均獲豁免,不過,一旦不幸因違例引致交通意外或有公物損毀,視乎法庭判決,救護車司機或需被扣分或罰款,至於若引致損失,賠償責任則主要由消防處承擔。

倘司機疏忽或扣分罰款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第七十七條列明,「在某一時刻正用作消防服務、救護、海關或警隊用途的車輛,如遵從任何對汽車施加速度限制的條文,相當可能會對它構成阻礙,則相關超速的條文並不適用。」條文並規定,「上述用途車輛若有以鳴鑼、響鐘或發出警報聲響示意,而遵從交通燈號或交通標誌管制的條文,相當可能阻礙它時,條文亦不適用」;但有關豁免並不影響任何人就人身或財產損傷而提出的民事申索。

據知,消防處對救護發出的指引,亦提及救護車處理緊急召喚時可違交通例,前提是顧及安全,除衝燈、超速,如救護車應在距離傷病者最近距離的位置停車,而若現場無位泊車,停泊在路中間再落車救人亦可獲豁免。如若不幸因違例引致交通意外,警方會如常進行調查,若確定因救護車司機疏忽引致,該名人員亦需上法庭,被定罪罰款及扣分亦須自行承擔。

至於引致任何財物損毀,則一般是由消防處全數承擔,不過部門按規定可要求涉事人員支付不多於總額十分一的賠償,然而,即使要人員承擔,部門一般只會行使酌情權,扣減涉事人員一至三個月不等的駕駛津貼,即約數百至一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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