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明報周刊》去年九月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兩名曾於該刊工作的員工違反僱傭合約,指他們擅自從編輯部取去共一百八十期《明報周刊》B冊的相片檔案,又從電腦網絡取去電子檔案,並從會議室儲物櫃取去儲存相片的光碟。案件昨於高院提訊,聆案官指示與訟雙方需於兩個月內找調解員先進行調解,調解後需於七日內以書面向法庭匯報調解情況;與訟雙方亦需向法庭存入證人供詞,並需與對方交換相關文件。案件押後至十月廿四日再訊。
原告是《明報周刊》的出版商明報雜誌有限公司,兩名被告依次是謝浩然及黃寶玉(均譯音)。據悉,謝曾在《明報周刊》任攝影記者,兩名被告早前已離職。入稟狀指稱,上述被取去的物品均屬原告的版權物品,原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兩名被告複製、使用及發布該些版權物品,並禁止他們利用該些版權物品作出任何商業用途或出售,另要求被告交出相關版權物品及賠償原告損失。
案件編號:HCA 219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