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鼓吹港獨不得參選議會

阻止鼓吹、宣揚「港獨」和「分離」的組織及個人參加今年九月立法會選舉,是朝廷和香江府衙依憲依法所必須做的事。所謂阻止分兩個層面,一是這類組織和個人不能成為立法會參選人;二是鼓吹和宣揚「港獨」、「分離」的議題不能出現在選舉活動中。

立法會是特區憲政架構的組成部分,《基本法》總則第一條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會及其全體成員有維護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和捍衞國家主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任何組織及個人如公開表明「港獨」和「分離」主張,即已喪失了參選立法會的資格;任何組織及個人如在參選過程中以「港獨」、「分離」為議題展開競選活動,即已違法違憲,特區政府必須依法禁止。

事實上,用法律處理這個問題,簡單而明確,比兩年前朝廷和香江府衙「依法處理和平佔中」容易得多。香港絕大多數市民反對「港獨」和「分離」主張,這方面法律戰、輿論戰的絕對優勢都在當局一邊。現在的問題是當局不可猶豫,應對各種「港獨」、「分離」組織和個人明確表態:你們沒有資格參選。同時要明確表態,禁止在選舉中以任何形式討論、宣揚「港獨」、「分離」議題並從事拉票活動。

這兩年,各種宣揚「港獨」、「分離」的主張沸沸揚揚,借助的是香港有「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對這個問題社會各界有爭議。香江府衙不能採取直接「法律行動」,因為只是鼓吹宣揚,事情就在「言論」和「思想」的層面,而香港沒有以言治罪的法律。不過如果有人打正旗號以實現「港獨」、「分離」為政綱,參加立法會選舉或在選舉中鼓吹「港獨」、「分離」並以此拉票,那就不是「言論」和「學術」而是行動,干犯了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要負刑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