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者飛鏢傍身男子減刑囚一年

男子為避免被仇家襲擊,於凌晨時分出街期間,在身上掛上一個印着「忍」字的尼龍袋,並且在袋內收藏一枚六角星形狀的日本式飛鏢,結果被警方截查揭發。他經審訊後,被裁判法院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十八個月。他於上月向高院上訴減刑,法官昨頒下書面判決,判他上訴得直,將其監禁刑期減至十二個月。法官指涉案的日式飛鏢,不像刀棍一般可重複使用,而且日式飛鏢使用者要經特別訓練才能產生嚴重殺傷效果,加上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用錯案例,故判他上訴減刑得直。

怕仇家襲擊 12條邊開鋒

上訴人蘇國豪,在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凌晨,於大埔南盛街被警察截查,被發現其腰間皮帶掛着一個灰黑色、印着一個「忍」字的尼龍袋,袋內藏有一塊六角星形狀的日式飛鏢,該日式飛鏢的六隻角各有兩條邊,合共十二條邊,全部都已開鋒。蘇向警方聲稱,他為免被仇家襲擊而帶飛鏢傍身。蘇其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判監十八個月。蘇於上月向高院申請上訴,他臨時撤銷要求推翻定罪的申請,只要求減刑。

異於刀棍 擲出無法重用

法官認為,本案涉及的武器為日式飛鏢,其性質與刀或棍之類的一般武器不同,雖然日式飛鏢用途純粹是用作攻擊,但它在擲出後便不能重複使用,加上涉案日式飛鏢的十二條邊均已開鋒,使用者要經過一定訓練以掌握技巧,才能瞄準目標發揮嚴重的殺傷效果,否則反而只會弄傷自己掌心。

法官又指出,原審裁判官在決定判上訴人入獄十八個月時,引用了兩個同類案例作參考,但其實該兩宗案件都涉及案中被告人向警察亮出武器抗拒截查,案情都比本案嚴重。另外,蘇雖有十多次案底,但沒有與本案相同的紀錄。法官在考慮上述各判刑因素後,認為本案恰當的量刑基準應為十二個月,由於沒有任何減刑因素,遂改判蘇監禁十二個月。

案件編號:HCMA 29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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