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印傭Erwiana被虐打案件轟動國際,她來港工作八個月無糧出及遭僱主虐打,曾向中介公司求助亦不獲援手。事隔兩年,勞工處公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草擬本,展開兩個月公眾諮詢,冀規範中介公司的專業水平及服務質素,加強保障外傭權益。
至去年底,在港外傭約卅四萬人,全港約一千四百間職業介紹所提供外傭介紹服務。勞工處在一四年及一五年分別接一百一十四宗及一百七十六宗涉及外傭職業介紹所的投訴,主要涉濫收外傭佣金,另為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勞工處前年檢控四間中介公司;去年檢控十二間,有九間涉濫收外傭佣金。該兩年,勞工處長每年撤銷或拒絕五間介紹所牌照。
香港外傭僱主關注組召集人徐曉彤指出,守則是改變的第一步,但憂僱主是否熟悉守則,應加強推廣,讓他們了解中介的做法。她質疑守則未必人人遵守,長遠應有獨立機構統一監管業界操守。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組織幹事鄧建華亦批評,守則只重申現行相關法例,如同資料搜集,斥處方無視中介公司對外傭中介費剝削,守則並無任何措施應對,中介公司濫收中介費最高罰款僅五萬元,「每人收一萬蚊中介費,收幾個已回本」,直斥守則毫無阻嚇力,應加強罰則及修改法例。
1. 不得協助或教唆僱主短付或非法扣減僱員工資,不得扣押個人財物,違者最高可囚10年。
2. 保存求職者資料最少12月,以便勞工處查閱。
3. 只可向成功求職者收取不多於首月工資10%為佣金,首月發工資後才可收取,違者最高可罰款5萬元。
4. 向海外求職者或海外僱主提供資料須遵守《商品例》禁止不良手法條文,違者可罰款50萬及囚5年。
5. 須向外傭提供其母語撰寫的標準僱傭合約,並要求外傭以書面收悉及確認介紹所已清楚解釋合約內容。
6. 避免安排、鼓勵或強迫求職者向財務機構借貸。
7. 行事誠實和盡責,查核求職者和僱主提供的資料是否準確;與求職者及僱主訂明書面服務條款。
8. 除須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介紹所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亦是勞工處長審批發牌的考慮因素,當中包括申請人有否犯罪紀錄、專業知識水平、紀錄管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