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前年七月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舉行期間,涉嫌向行政長官梁振英的方向掟玻璃水杯,事後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原定昨日在東區法院處理黃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但黃最後撤回申請,惟法庭鑑於控方向黃提供了新供詞謄本,故將案押後至下周二開審,以便讓黃翻閱文件,屆時梁振英將是首名證人出庭作證。法庭昨亦就黃申請傳召的辯方證人名單中,同意向其中六名立法會議員,以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發出證人傳票。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黃毓民(六十三歲),昨再就申請傳召辯方證人一事向法庭陳詞,他表示打算傳召十一名證人,包括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議員何俊仁、田北俊、郭家麒、陳偉業、石禮謙、李國麟及梁耀忠。裁判官最終只同意批出除何俊仁外的六名議員之證人傳票。
黃毓民亦指出,案發當日,運房局局長張炳良在電梯口曾向他說:「使乜咁激?掟杯!」因此裁判官亦同意向張發出證人傳票,但要求黃給予傳召張出庭的日子才能發出傳票。
黃亦以需時準備為由,申請押後處理永久終止聆訊事宜,但裁判官拒絕後,黃即撤回永久終止聆訊申請。黃隨後向法庭提出押後正審,裁判官認為案件早於去年定下審期,即使黃指自己公務繁忙亦是早知的事實,但鑑於控方近日才把新供詞謄本等提供予黃,故將案押後以讓辯方翻閱文件。
案件編號:ESCC 261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