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三劫便利店 青年重囚76月

【本報訊】無業青年在三日內持生果刀行劫粉嶺一帶的三間便利店,劫去共約八千元現金、香煙及動公仔等後逃脫。惟警方在查看閉路電視影帶時,察覺青年犯案時身穿火燄紋長褲,警方隨後在同區大廈的天台發現該長褲晾曬,終鎖定目標擒獲涉案青年。被告昨於高院承認三項搶劫罪,法官判刑時嚴斥他持刀行劫,更作勢刺向店員,案情嚴重,要判處阻礙刑罰,將他重囚六年四個月;法官更讚揚警方憑着被告的衣服特徵,而成功破案。

女網友借錢一去無回頭

十九歲被告林凱,無案底,被控在去年七月廿三日深夜至廿五日間,戴上口罩分別在粉嶺聯和墟的三間便利店假扮購物期間,持刀行劫店員,警方最終在去年八月三日,待被告由內地回港時將他拘捕。辯方求情指,被告早前於網上認識一名江蘇女子,女方聲稱遭男友所騙無錢交租,被告因「好心」遂行劫把贓款借予女網友,惟對方收錢後不知所終,因此被告亦是「苦主」。負責本案的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黃志騰督察在庭外稱,歡迎法庭裁決,認為可收阻嚇作用。

案件編號:HCCC 6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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