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法律確保香港地位

在香港的法律體系,有一些條文專門針對煽動意圖,以確保《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規定,能夠有效落實。其中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關於激起居民對政府的離叛的煽動意圖,以及第十條,關於如有任何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的,均受到刑法的制止。

相關法律繼承自回歸以前,通過《回歸條例》使原來的效忠對象,由英女王及其領導下的政府,轉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如果有人作出煽動意圖,組織以分裂香港或「港獨」為目標的非法行為,引起憎恨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激起對其離叛等,便有可能觸犯香港法律。

從《基本法》的角度來看,也不存在討論香港是否可以脫離中國的空間。今天有人提出二○四七年是一個改變的機會,這些論述可能是源自於「五十年不變」的概念。有關條文具體說明清楚「一國兩制」當中的兩制,是指資本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把香港回歸後五十年內保持與內地不同制度予以法律化;這並不是指五十年之後,香港可以考慮是否獨立。

事實上,從法律內容上,對於必須符合香港在國家的地位是明確清楚的。正如《釋義及通則條例》當中的規定:「原有法律均須在作出為使它們不牴觸《基本法》及符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而屬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及例外的情況下,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