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有份跟進慈山寺項目至一三年四月,他指是長實內部的建築師拍板決定採用該種塗料;但善慧有限公司(被告)則指是由原告一方建議使用該塗料。
該隻塗料是由第三方供應商提供,不過原告和被告都各指,是由對方引入此供應商,並要對有關產品成效不彰負責。據知與訟雙方的專家在實地考察後,一致認為該塗料的防水防滲斑功效欠佳,但雙方對於是由哪一方要為此問題負責則有分歧。
證人否認教唆改報告
另外,被告一方盤問證人時指,上述塗料的供應商,曾就建築物滲水情況撰寫報告,但在一日後卻大幅修改報告內容。被告質問證人,是否他教唆供應商改報告,試圖減低原告要負的責任;證人對此否認。
案件編號: HCCT 2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