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本港相比,歐美城市具有相對清晰的街頭表演規管制度,例如英國的曼徹斯特,雖然未有要求街頭藝人領牌,但仍需遵守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重複在同一地點表演、不可主動要求打賞等規定;澳洲的悉尼則要求街頭藝人上課和考試,以加深其對當地街頭表演法例及指定表演地點的認識。
「如果外國係街頭表演嘅天堂,香港就係地獄!」擁有豐富歐洲街頭表演經驗的「一打人去賣藝」創辦人龐一鳴表示,外國當局對街頭藝人的管轄遠較本港合理,由於街頭表演已經成為生活文化的一部分,街頭藝人在經過評核和登記後,就可光明正大地在廣場、地下鐵等公眾地方表演和接受打賞,不會如在本港般被檢控。
龐續指,外國社會普遍會對街頭藝人抱持尊重及欣賞的態度,但在本港或會被看待成不務正業及有損市容,導致兩者在街頭表演文化的發展思維上有天壤之別,「外國會將街頭表演視為文化,所以先會制訂發牌政策去提升表演者嘅藝術水平,但係香港就不聞不問,完全冇關心同支持。」他期望當局着重推廣表演藝術,令大眾均能享受街頭文化之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