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緝捕嚴重犯罪者
本港與南韓簽署的《逃犯(大韓民國)令》於○七年二月生效,根據該令,締約雙方可按協定相互移交在一方出現並遭另一方追緝的人,以便按協定所述罪行對相關人士作出檢控,該些罪行一般在雙方的法律均可判處一年或以上的監禁。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上述條例一般用於追緝嚴重罪行犯人,例如販毒、謀殺,本港執法部門可透過外交途徑或國際刑警,通知當地的執法部門有逃犯入境消息,當地執法人員其後可拘捕有關人士,並啟動遞送機制,即從本港取得能證明有關人士違法文件,並經當地法庭確定其犯罪,法庭頒令後,再移送回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