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談及《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總體方案(2016-2018年)》有關「降成本行動計劃」中,雖然就制度性交易成本、企業人工成本、企業稅負成本、社會保險費、企業財務成本和電力等生產要素成本,都列明了降費舉措,可惜對於被企業視為很不合理的「工會費」,卻隻字沒提。
內地的《工會法》規定,企業必須建立工會組織,而工會的活動經費,則要企業承擔。廣東省自二○一三年七月份起,便強制要求企業透過地方稅務局繳納工會經費,款額以企業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標準來徵收。
這筆額外開支,不僅加重了企業負擔,且對企業甚不公平。
首先,工會是屬於勞方組織,主要作用是維護勞方權益,遇到勞資糾紛便代表勞方與資方協商或談判,性質上與資方是對立面的,但其活動經費卻要由資方來作承擔,似乎不合情理;其次,員工加不加入工會,內地是採自願性質的,即未必所有員工都一定加入,但企業卻須按全體職工工資的總額比率繳費,無形中連沒加入工會的員工,企業均要承擔其「工會費」,說得通嗎?
別小看那百分之二的比例,小數怕長計,以港企最為密集的東莞為例,現時東莞的人均收入水平為四千三百元(人民幣),簽訂了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僱員約有三百六十萬人,換言之東莞稅局一年徵收的「工會費」高達三十七億元。去年,東莞倒閉的企業有三萬九千家之多,若非「工會費」令到企業百上加斤,情況可能不致那麼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