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代號「QT」的英籍女同性戀者,於二○一一年五月與另一女同性戀者在英國註冊成為民事結合伴侶,後因其同性伴侶要來港工作,她遂於同年九月一同來港。她向入境處申請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並聲稱是其同性伴侶的「配偶」,但入境處不接納同性伴侶屬於「配偶」而拒絕其申請。她遂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入境處有性傾向歧視,要求法庭推翻入境處的決定。高院昨頒發判決書,駁回她的上訴。
法官判決指,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的權利和義務有分別,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同性伴侶不屬「配偶」。入境處政策,異性婚姻伴侶和同性伴侶受到不同對待,這種不同對等並不構成歧視。
案件編號:HCAL 12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