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李少光要求中央政府在諮詢港府後通知聯合國有關機關,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從某日起不適用於香港特區。究竟這份被濫用,引發南亞裔假難民來港的國際公約何時簽訂,又能否退出?
根據民政事務局的資料,本港於回歸前,即九二年起實施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及至九七年後仍繼續實施公約。根據公約,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有學者指聯合國作為維持世界和平的機構,推出的各項公約均由締約國自願簽署及遵守,退出公約要視乎是否有退出機制;根據《禁止酷刑公約》第卅一條,締約國可書面通知秘書長退約,換言之,港府理論上可退出公約,但由於香港屬中國一部分,締約國為中國,故本港須在中國同意下才能退出。學者續指,公約並無約束力,即使退出也不會有任何明文的懲罰機制,但有可能破壞本港的國際形象,或會受國際譴責甚至制裁,例如呼籲旅客不要到香港旅遊或不與香港有商業交往等,港府須衡量利害得失。
遣返難民大聯盟則認為,公約在殖民地時代適用於本港,而非九七年回歸後才實施,認為香港退出公約,輸的只是國際形象,但相較每年用於假難民的開支及帶來的治安問題,還是值得。
有人權律師指出,本港有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公約受《基本法》保障,內容大致與《禁止酷刑公約》相若,同樣須向受酷刑對待人士施援;即使港府成功退出酷刑公約,仍須根據公民權利公約履行社會義務;而過去亦從沒聽過某個國家內的其中一個地方可退出公約,要退,就要整個國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