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與南韓簽署了移交逃犯協定,按情況可啟動機制把逃犯引渡回港。法律界人士指相關協定一般用於追緝案情較嚴重罪犯,經當地法庭確定及頒令後,即可移交逃犯。
本港目前設有《逃犯條例》,根據該例,已簽署協定地方可移交涉嫌違反本港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人。本港與南韓簽署的《逃犯(大韓民國)令》於○七年二月生效,根據該令,締約雙方可按協定相互移交在一方發現並遭另一方追緝的人,以便按協定所述的罪行對相關人士作出檢控,該些罪行一般在雙方的法律均可判處一年或以上的監禁。
另外,由於香港與日本並無簽署逃犯移交協定,日本相關部門不會把在本港被追緝的人士移交回港,故上海仔於東京接受記者訪問,不但可布下「人在日本」的假局,亦能避免被南韓警方發現後,拘捕並送返本港。
「如果執法部門有足夠證據,就應該同當地嘅執法部門溝通,如證實上海仔在南韓,就應將上海仔引渡回港接受調查。」立法會議員黃國健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分子即使逃離本港,警方亦應盡力將之緝捕歸案,決不能容忍任何人逍遙法外。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一旦有在本港犯法者潛逃,當地執法部門可把有關人士拘捕,並啟動遞送機制,即從本港取得能證明有關人士違法文件,並經當地法庭確定其犯罪,法庭頒令後,再移送回港,「一般都係啲比較嚴重嘅罪行,例如販毒、謀殺等等。」他續指,本港執法部門可透過外交途徑或國際刑警,通知當地的執法部門有關逃犯的入境消息,以便展開追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