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榮有限公司,被告霍震寰。入稟狀指,被告形容自己是「老練商人」及霍老的「指定繼承人」,外界也把霍震寰視為霍老的最得力助手和霍老家族公司的財務總管,霍老曾把機密的事務交給被告處理,被告又在包括原告在內的多間家族公司擔任董事。
原告原本可以於○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另一間家族公司回購霍家在南沙的一半權益,但該回購權已因過時而失效。原告認為,霍老於○六年病重期間,被告明知原告該回購權當時仍有效,但沒有告訴原告的其他董事,被告因此違反其董事責任。原告又指被告在回購權一事上作出失實陳述,令原告失去回購權,因此向被告索償。
案件編號:HCA 38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