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行為失當,於上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一案,許仕仁及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四名被定罪並正在服刑中的被告,早前向上訴庭上訴尋求翻案,上訴庭三名法官經考慮三個月後,昨一致決定駁回四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上訴庭裁定,控方只要證明許仕仁收取利益,毋須許承諾會做事優待新地,亦已屬行為失當。法官更慨嘆,若有朝一日高官因為受賄時不在任便可逍遙法外,則這會是香港悲哀的一天。郭炳江兒子郭基煇散庭後表明會即時提出終審上訴。
本案四名上訴人許仕仁、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前執董陳鉅源、以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已在獄中服刑逾一年,四人昨再出庭時,許仕仁顯得蒼老憔悴,似乎較前更清減;郭炳江和陳鉅源則白髮蒼蒼,但與三個月前相比,郭炳江卻胖了少許,四人中關雄生改變最少。法官昨由出庭宣告四人上訴失敗至散庭,全程僅約一分鐘便完結,四名上訴人聞判難掩失望之情。
四名上訴人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多項罪名成立,控罪指許仕仁先後在擔任積金局行政總裁、政務司司長及行政會議成員前後,隱瞞與新地的關係及收取新地免費住所、免費辦公室、貸款及現金等利益。審訊時辯方案情指有關利益與許的公職無關,實為許擔任新地顧問的酬金尾數,又稱部分現金是港澳辦前主任廖暉安排得來。
關於判決的理據,上訴庭三名法官在參考包括產業署前產業經理岑國社、前高級警司冼錦華等多宗行為失當案例後,決定接納控方陳詞,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許仕仁收取利益時,有承諾會對新地作出優待,或確有做出優待行為。
法官指出,只要他有收取利益,便會容易受不當要求和控制,已屬行為失當,因此,原審具有法律基礎,去裁定許行為失當,以及其他被告與他串謀犯案。
上訴庭在判決中,更對許仕仁的行為作出嚴厲批評。楊振權副庭長形容許在上任政務司司長前,收取新地八百五十萬元,無異把心與靈魂跟新地置放在一起,完全破壞他應對政府付出的忠誠。楊官指出,像許仕仁般的高層官員,可以接觸到政府的決策機密,背負着公眾的信任,許以其權位,一個提示的點頭、或是一個心領神會的微笑,已經可以是重要好處。在此情況下,單單收取利益,已經是嚴重瀆職。楊官更指,如果一名高官因收取利益時並非在任,便可逍遙法外,便會是香港的悲哀。
四名上訴人中,被判監七年六個月的許仕仁,以及判監五年的郭炳江及關雄生,均無申請減刑,只有判囚六年的陳鉅源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留意到原審法官就他兩項控罪判刑時,只一併給予九個月的良好品格刑期扣減,但就認為應兩罪分別扣減,而一旦任何一罪上訴得直,亦方便計算。不過,由於上訴庭同意兩罪分別代表兩次相隔近兩年半的行賄行為,原審法官因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亦屬恰當,故此在計算後總刑期仍維持在六年。
案件編號:CACC 44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