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一年的齊玉苓案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法律當中關於公民權利的規定,可能跟憲法牴觸,所以裁定中止訴訟,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斷相關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規定。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覆則是從普通的法律解釋着眼,而不是憲法解釋;這起案件是近年來憲法最接近司法審判的一次。其實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經就憲法的司法適用作出過兩個批覆。第一個在一九五五年,是對新疆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批覆的《關於在刑事判決中不宜引用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覆函》、第二個是在一九八六年,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的《關於制作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批覆》。兩個批覆不約而同將憲法排除在司法程序,不認為是屬於可以引用的法律文件。可能因此形成了內地司法界數十年來,對於憲法司法化的普遍保守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