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九歲已婚男警員,認識了兒子的十三歲女同學後,藉禮物攻勢及管接管送博取女童信任,並先後在妻子臨盆前十日及產後證實患上抑鬱期間,先後非禮女童及帶她到空置單位意圖性交,更在自己生日當天,妻子入住青山醫院接受治療時,奪去女童貞操,事後還把女童留下的染血紙巾封好藏於警署儲物櫃內。涉案男警早前在高院承認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三罪,昨被法官判監三年八個月。
法官指被告三名子女成長時將失去父愛,反問被告如將來事件發生在自己女兒身上會怎樣,怒斥被告未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更令家人及警隊蒙羞。
被告黃偉洪早前承認一項非禮、一項企圖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指他於去年一月十七日在天水圍輞井圍非禮女事主X,及先後在去年二月廿四日及三月十七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單位企圖及與X非法性交。
高院女法官潘敏琦判刑時指,被告因兒子關係認識X,X的母親亦因被告是警察而信任他,被告卻濫用了信任,令此事成為了X母親的噩夢。
潘官指斥被告雖向心理專家聲稱明白他有道德及法律責任,卻無理會該些責任,並利用X的天真無邪。X又視被告兒子為最好朋友,且缺乏父愛,視被告為父親,被告卻利用此點來支配她,整段關係維持了近一年。
潘官指本案充滿加刑因素,包括被告與X年紀相距大、三罪各相距一個月、被告與X有信任關係,性交時被告無採取安全措施。潘官斥被告雖無精神及心理問題,但明知錯誤仍罔顧後果犯案,奪去X貞操。被告就收起染血紙巾一事解釋是珍惜該次事件,但法官不接納並認為被告視之為戰利品,斥他如關心事主便不會奪她貞操且無用安全套。
潘官又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X感自責,認為摧毀了被告事業和家庭,但同時報告顯示她因此案切斷了與同學及朋友的關係,包括視為最好朋友的被告兒子,事件令她失去對他人的信任且自我形象低落,造成終身影響。
法官指事件摧毀了他的事業並破壞了兩個家庭,判被告監禁三年八個月。
辯方求情指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低、是個好父親。但潘官指被告曾向感化官稱因當時妻子懷孕,不能性交才犯案,認為不能接受且打比喻稱:「如佢留喺荒島的話,食人都得啦!」認為會對其他人有危險。法官指創傷報告指X稱她並不願意性交,本可控以強姦,但被告最終並無被控強姦罪。
案件編號:HCCC 4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