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者涉「參與暴動」等六罪

【本報訊】旺角前晚發生六七暴動以來最嚴重暴亂,警方除將案件交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跟進,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更稱,警方會引用「參與暴動罪」等共六項罪名拘捕暴徒,又不排除今次是有組織、有計劃的暴力事件。據知「參與暴動罪」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入獄十年。

警務處長疑事件有組織有計劃

盧偉聰昨於記者會指出,警方暫時拘捕的數十人,涉及罪行包括非法集會、毆警、阻差辦公、藏有攻擊性武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參與暴動罪。他特別提到,警方於佔領行動中,亦未有引用參與暴動罪拘控任何人士,但由於「今次riot(暴動)勁好多」,有暴徒縱火及用磚頭襲警,磚頭可以殺人,而且愈來愈暴力,故警方有需要引用有關法例,告知市民相關罪行的嚴重性。他又不排除今次是有組織、有計劃的暴力事件。他否認警方將今次事件定性為暴亂,是為警員開槍開脫。

六七暴動後訂立 最高囚10年

大律師陸偉雄稱,「參與暴動罪」屬《公安條例》罪行,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十年。該法例港府是於六七暴動發生後,即七○年才訂定,過去曾用於檢控在難民營引發暴亂的越南難民,但引用來拘捕引發暴亂的港人則屬首次。他稱從電視畫面片段所見,示威者縱火、用磚頭擲向警員甚至追打警察,程度明顯較佔領行動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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