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而即使阻礙議員開會的同為立法會議員,有關行為也屬犯罪。
一三年泛民議員就當年的財政預算案拉布時,社民連議員梁國雄的助理黃浩銘及社民連成員林翰飛,在會議響鐘點算法定人數期間,多次按掣干擾立法會大樓內的議員專用升降機,令升降機「層層停」,多名議員延誤返回會議廳。事件雖未有造成流會,但警方及律政司調查後,仍決定首次引用特權法有關條文檢控兩人。兩人最後選擇認罪,分別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元及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