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檢討過時條例 堵塞人蛇

【靜態組報道】「假難民」濫用免遣返聲請審核機制留港問題嚴重,港府提出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策略,包括考慮更新《入境條例》下「未獲授權進境者」定義。據了解,受歷史遺留因素影響,越南等地人蛇七十年代偷渡本港嚴重,港府當年將越南、內地及澳門人蛇列為「未獲授權進境者」,若蛇頭安排上述三地人蛇來港,可控以罰則較重的罪行,若偷運三地以外的人蛇,只能控以刑罰較輕的罪行。港府今次檢討會研究修例,會將「未獲授權進境者」定義擴闊至所有國籍人士,以加強法例阻嚇作用。

可囚14年 高其他地區3.6倍

根據現行法例,協助及教唆他人非法入境,最高罰款為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不過法例中原來另有一個稱為「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定義。《入境條例》第37D條列明,任何人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即屬犯罪,最高罰款為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有關罰款是協助及教唆非法入境者罰則的二百倍,監禁刑期亦高出三點六倍。

然而基於歷史因素,現行法例第115D章《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被宣布為「未獲授權進境者」原來只有越南、內地及澳門人蛇。

但近年南亞人蛇經水陸兩路偷渡情況趨升,對安排上述三地以外人蛇偷渡來港的人,當局亦只能控以較輕的協助及教唆罪行。保安局建議檢討範圍包括更新「未獲授權進境者」定義,擴闊至適用於任何非法入境者,以加重對蛇頭的刑罰,從源頭打擊。

偷運不同地區人蛇 罰則對照

偷運越南、內地、澳門三地人蛇:

《入境條例》第37D條:

任何人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或載有這些人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或在香港境內的旅程,即屬犯罪,最高罰款為5百萬元及監禁14年。

*(「未獲授權進境者」只限越南、內地及澳門人蛇)

偷運三地以外人蛇:

《入境條例》第38條:

任何人如未得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准許而入境香港,或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即屬犯罪,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協助教唆者同罪。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