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坐監嘅一樣要坐監」

【本報訊】劉鑾雄就其澳門所觸犯的洗黑錢案向澳門終審法院提出「非常上訴」已被駁回,據澳門法律界人士指出,任何案件的涉案人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即可提出「非常上訴」,「關鍵在於佢搵唔搵到新嘅有利證據」,惟程序在上訴成功前不影響判刑執行,「要坐監嘅一樣要坐監。」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向法院提出的上訴程序分為「平常上訴」及「非常上訴」。「平常上訴」規定,不滿初級法院判決的被告可向中級法院提出「平常上訴」;如中級法院就一宗刑事案的判刑在八年以上,被告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平常上訴」。

倘擁有利證據可申請

惟在兩個情況下,涉案人士可提出「非常上訴」,包括在同一法律範圍內,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司法見解,以及有新的證據導致案件需要重審。但有澳門律師指出,「非常上訴」在成功上訴前,相關程序並不影響已判處刑罰的執行,「要坐監嘅一樣要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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