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未成年少女幫朋友毆打對方的同學,事後被捕時因剛滿十六歲,遂安排在裁判法院應訊,她承認襲擊罪。裁判官欲給她機會免留案底,沒顧及她已「超齡」,仍將她交予只審理未滿十六歲人士的少年法庭處理;律政司就原審裁判官此項「錯誤」向高院提出上訴,要求撥亂反正。高院昨判決指,原審裁判官此舉雖出於善意,但始終有違法例規定,因此下令將案發還裁判法院處理,但「建議」控方考慮以簽保守行為方式了結案件。
女被告鄭曉彤於九八年八月出生,她在一四年十一月,即其十六歲三個月之齡時,於荃灣裁判法院裁判官蘇嘉賢席前,承認襲擊罪,控罪指她在同年二月八日夥兩名同黨,於葵芳邨毆打其中一名同黨的十三歲女同學。
由於只有少年法庭才可判予免留案底的「照顧及保護令」,原審的蘇官遂將被告的定罪撤回,移交少年法庭處理,結果被告最終在少年庭被判保護令。
案件編號:HCMA 49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