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西九龍總區交通部一名男警員因超速而被罰停牌,惟他既未有交出駕駛執照,更在停牌期間多次在警隊的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和龍翔道一帶駕駛,被告早前承認四項停牌期間駕駛和四項無第三者保險而駕駛罪,昨於九龍城法院被判監三個月獲准緩刑三年,以及停牌十八個月。
裁判官判刑時特別強調,被告在停牌期間不可持有或申領駕照,並要他當庭交出駕照,明言若他再犯,將會判囚。
辯方早前求情時聲稱,卅歲被告張偉倫上次停牌後,因遺失了駕照才未有交出,事後尋回;惟裁判官指,感化官曾向法院查詢,法院指沒有被告就駕照報失的紀錄,故不接納被告解釋,不建議他做社會服務令。辯方昨進一步解釋指,被告是向警署報失駕照,此點亦獲控方證實,辯方又指,被告勢必因本案定罪而失去警察工作。
案件編號:KCCC 1657/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