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入息被罰 會計師上訴駁回

【本報訊】住在坪石邨一名女會計師向房屋署虛報無收入及無物業後被揭發,判罰款二萬七千元,她不服裁決上訴,但遭法庭駁回,維持原判及罰款。法庭指被告作為會計師,其辯解匪夷所思,難以令人置信,確信被告有犯罪意圖。

稱依兄指示 官指匪夷所思

房屋署表示,該名居民二○一三年填寫入息申報表時,申報自己無工作和收入,亦無房產。惟經調查後被揭發她於申報時段,隱瞞每月三萬多元收入,及忽略提供聯名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的事實。案件經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六千五百元及一萬零五百元。

其後,被告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官在判案書稱,被告稱在二○一三年十一月因病離職休養,以為不需要申報二○一二年至二○一三年的收入。但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知道要申報有關時期收入,但覺得不公平。被告在庭上作供時,又供稱是其兄長告之只需申報當時收入。

法庭認為被告說法匪夷所思,深信她是虛報;而被告聲稱無租金收入,所以認為不需要填寫物業資料,說法亦難以令人置信。房署表示,在公屋住滿十年,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若入息超出限額,須交倍半或雙倍租金另加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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