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署推「自願註冊」准續營業

【本報訊】機電工程署於去年七月推出「車輛維修工場自願註冊計劃」,註冊工場須表示已符合或承諾努力遵守「車輛維修工場實務指引」的內容營運業務,並接受投訴處理機制。該署認為,計劃有助公眾人士識別註冊車輛維修工場,提升車輛維修業的專業形象。

申請人須具備三項基本條件,包括提供有效商業登記、車輛維修工場工作車位有牢固上蓋及聘請最少一名註冊車輛維修技工。

第四類維修場要求低

註冊車輛維修工場分四類,第一類為專營巴士公司維修工場或車輛代理商的維修工場;第二類須最少有五名維修技工,當中不少於一名已獲有效註冊,而全體維修技工合共須持有最少兩項不同的主要註冊服務類別及工場最少有五個工作車位。

第三類最少有一名已獲有效註冊的維修技工,及最少有一個工作車位。第四類維修工場要求最低,只承諾努力遵守「車輛維修工場實務指引」。

機電署表明,第四類工場旨在讓暫時仍然未能夠完全符合指引的車輛維修工場,透過承諾會遵照指引營運業務,位於住宅或包含住用部分的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工場亦可參與註冊。

截至去年十二月中,機電署共收到五百六十間車輛維修工場參加自願註冊計劃的申請,當中有三百一十二間成功獲註冊資格,包括一百三十五間位於用作居住用途的建築物的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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