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稱樓換樓受騙 婦申逆權侵佔

歷時超過二十年的黃大仙飛鳳街樓換樓騙案,至今仍有法律爭議。事件中一名苦主的妻子,入稟高院,指自己的丈夫當年受騙後放棄了原來的舊樓一個單位的業權,並於九七年遷入落成的新樓盈利大廈一個單位,雖然其丈夫沒有該新樓單位的業權,但他們夫婦兩人一直佔用該新樓單位至今,她認為已逆權侵佔該新樓單位逾十二年,要求高院引用《時效條例》裁定現有業主已失去該新樓單位的業權。

原告是張翠群,現居於涉案的盈利大廈一個中層單位。首被告是該單位的註冊業主燕山投資有限公司。次被告則是一間貸款公司,並因該單位涉及的一筆按揭貸款而擁有該單位的權益。

早年放棄飛鳳街單位

入稟狀指,原告的丈夫本來是黃大仙飛鳳街一個舊樓單位的業主,約於二十年前參與發展商盈邦發展的樓換樓計劃。按該計劃,原告的丈夫先放棄原有單位的業權,待重建後可獲發新樓單位,兼可取回重建期間他們的租金支出。

入稟狀透露,原告和丈夫於九六年換得涉案單位,他們夫婦獲得鎖匙後,於九七年遷入上址,惟原告夫婦一直不知盈邦並沒有替他們登記業權,盈邦發展更違反重建協議,把涉案單位轉讓給第三者,之後再由首被告成為該單位的註冊業主,而該第三者又把該單位抵押給次被告。原告認為,由於她與家人已逆權侵佔該涉案單位逾十二年,兩名被告已失去該單位業權,故要求法庭把該單位的業權判給她。

08年丈夫曾被判敗訴

資料顯示,次被告於○八年曾興訟與原告的丈夫爭奪涉案單位的業權,該案的主審法官雖裁定原告的丈夫曾逆權侵佔該單位,但因時間未夠十二年,故判原告的丈夫敗訴。原告現指,該宗判決對原告今次提出的訴訟並不構成法律上的障礙。

這宗樓換樓騙案約二十年前發生,估計最少有六十三名苦主。盈邦發展於九三年接觸他們,建議樓換樓重建計劃。盈邦發展原本答應在新樓預售或取得入伙紙的一個月內,小業主可行使新樓單位認購協議。然而,有關認購協議並未向土地註冊處註冊。盈邦發展後來有經濟困難,負責人後來把新樓出售。苦主於九八年十月才發現自己成為一宗違約或詐騙事件的受害者。

案件編號:HCA 31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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