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別人的手機號碼交給促銷行業的人士隨時惹上官非。一名地產公司男東主,未取得其大學男校友的同意,把校友的姓名和手機號碼交給一名任職保險經紀的女友人,該名女經紀後來兩度致電給男東主的校友促銷,男東主和女經紀結果齊齊惹上官非,案件昨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指出,男東主未取得校友同意便把校友的個人資料交給女經紀,已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5J條,故判男東主罪名成立,罰款五千元,成為該條文首宗被定罪個案。至於女保險經紀,由於校友在通話期間沒有給她促銷和徵求同意的機會,故判她無罪釋放兼得堂費。
裁判官又指涉案法例兩年前才生效,公眾和從事促銷的人士實不能忽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回應稱,這宗個案顯示個人在社交場合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後,明知道第三者可能將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但仍將資料轉交給第三者,當中存在法律風險。
黃呼籲公眾人士在提供他人的個人資料給第三者時,須尊重他人的私隱,要事先告知有關人士及取得其同意。
男被告梁竣傑早前辯稱,事主李耀祖為擴闊朋友圈子,才提議他介紹朋友給事主認識。惟裁判官不接納男被告的說法。裁判官續指,根據電話短訊和社交網站Facebook的紀錄,男被告未有取得事主的同意,便把事主的英文姓名和手機號碼轉交女被告譚雪簡,故裁定男被告「在提供個人資料給第三者作直接促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罪成。
女被告方面,她曾兩次致電事主商談合作可能及促銷財務計劃,但事主一聽到是保險計劃已表明沒有興趣,並立即掛線。
裁判官指出,該兩次對話時間比較短,女被告尚未促銷,兩人的通話已告終止,若兩人繼續通話,法庭不能排除她會按公司指引,先取得對方同意才進行促銷,故判她「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罪名不成立。
男被告自行求情稱,他今次是誤墮法網,事主曾分別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地產代理監管局和校友會投訴他,令他多年間辛苦建立的信用毀於一旦。裁判官判刑時強調,涉案控罪的最高刑罰,若不涉及利益是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三年,若涉及利益則是罰款一百萬元和監禁五年,考慮男被告在案中未有得益,相信他是對法例認知不足,遂判罰款五千元。
案件編號:ESS 24178-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