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張震遠再捲錢債官司

【本報訊】一名商人入稟高院,聲稱三年前被游說借出二千萬港元給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名下的一間公司,以協助張持有的商交所上巿之用,但之後部分貸款卻被用來償還張的私人債務,且一直未歸還。該商人現要求借款公司還錢,另亦指在貸款交易中代表他的律師行失職,向律師行索償。首被告新效控股有限公司,次被告莊凌雲律師事務所。

入稟狀指,原告王小培於二○一二年九月接到莊凌雲律師電話,得悉張震遠想借錢供商交所上巿之用,莊向王力陳張是香港政府高層,甚有勢力,可助王在港發展生意及必定有能力還款。王翌日專程乘飛機來港與張會面並商討貸款協議細節。借款人為首被告新效控股有限公司,張震遠則任擔保人。

原告指部分貸款被用作償債

貸款協議規定該筆款項不得轉離商交所戶口,並制訂了貸款息口,指明會以等值三千萬元的商交所股份作抵押。但入稟狀指,首被告從未還錢或交出商交所股份,王更發現部分貸款被張用作償還欠莊的款項,故要求首被告還款;至於次被告在貸款交易中擔任王的代表律師,但未能盡力保障王的權益及向王披露其利益衝突,王因此向次被告索償。

案件編號:HCA 308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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