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方自首原來要選擇適當的警署。一名男子,於九三年參與一宗企圖械劫案被捕,之後獲准保釋,但他卻棄保潛逃二十一年,至今年中才決定自首,但他自首的過程並非一帆風順。他第一次往警署自首時,竟被當作是鬧事之徒而被趕走,他之後再向街上巡邏的警員自首,再被打發離開,他再接再厲,在第三次自首時終於成功。他原被控串謀搶劫罪,但因為他錄取供詞的警員已經逝世,控方願意讓他改為承認較輕的懷有盜竊工具外出罪,最後被判監十五個月。
現年五十四歲的被告馬漢光,於九三年五月被捕。被告在被扣留三個月後獲准以十萬元保釋,原本要於九四年到高院受審,但被告棄保潛逃。辯方透露,被告其後一直匿藏在香港,在新界北區的劏車場工作,公餘只與母親、妹妹及與兒子接觸,被告母親近年健康轉壞,希望被告不再偷偷摸摸過日子,被告於今年六月初決定自首。
辯方稱,被告初次往警署自首時,已表明自己涉及二十多年前的一宗案件,警署值日官以為被告白撞,被告沒有即時放棄,叫值日官核對其身份證號碼,但值日官不但沒有理會,而且召來上司趕走被告。被告之後在街上截停一名警員自首,但該名警員說既然警署不理會被告,他也無能為力。被告最後聽取其妹妹建議,決定去他犯案時拘捕他的觀塘警署自首,結果在今年六月九日終於自首成功。控辯雙方均拒絕透露被告初次自首時是前往哪一間警署。
案情顯示,警方收到線報,指有匪幫企圖在九三年五月九日,打劫觀塘榮業街海濱工業大廈一貨倉,遂預先派員埋伏。警方待匪徒在現場制服和綑綁看更後現身,拘捕被告及其九名同黨。被告被捕時雙手戴有手套,並帶着錘仔、剪鉗、螺絲批及無線電收發機等工具。他被捕後表示,僅認識其中兩名同黨,對方僅叫他偷一輛貨車作準備,他並不知道其他人有武器,亦不知看更被綁。據悉,當日有賊人持刀及槍,更曾有人開槍。
法官指,被告在警誡供詞內其實作出比案情更多的招認,惟事隔多年,為被告錄口供的警員已經去世,被告現在對該些口供有爭議,控方亦無從反駁。按被告現承認的控罪,本應判監十八個月,由於被告遲了逾二十年才認罪,故只給予他六分之一的減刑,判監十五個月。
除被告外,尚有另外九名涉案人士,其中五人經審訊後,分別被判監五年至七年,現時尚有四人棄保潛逃。
案件編號:HCCC 328/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