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樂淋鏹案 被告判醫院令

【本報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中年無業漢,聲稱連鎖快餐店「大家樂」的食物質素差,像糞便一樣且有唾液味等,加上事發日他去按摩,女技師拒絕與他性交,他心情差劣下購買兩樽通渠水,先後往兩間大家樂向職員淋鏹「報復」,釀成店員及顧客共八人受傷。無業漢早前在高院承認八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液罪,法官索關兩份政府精神科醫生報告後,昨接納醫生建議判被告一年醫院令,期間被告需於小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官:「唔到佢唔接受」

未婚的四十七歲被告林恩倫,被控去年十一月廿五日分別在新蒲崗及慈雲山的大家樂分店,意圖淋潑鏹水而令八人受傷。辯方律師指已把報告向被告解釋,報告指被告有精神分裂症,小欖兩名醫生分別建議判處半年及一年醫院令,但律師指被告不接納報告,且堅稱自己無精神病。高院暫委法官馬永新聞言即說:「唔到佢唔接受!」

法官指被告做了一件相當可怕的事,但卻不知自己做了甚麼,被告有嚴重精神病需接受治療,綜合控辯雙方四名醫生均建議被告需住院,終判被告一年醫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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