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另要求法庭宣告該議決在程序上不恰當,李則要求法庭下令校委會公開交代議決的原因。馮認為自己今次有充分理據,否認濫用司法程序。
外副促交代議決原因
馮以校委會本科生代表委員身份入稟,質疑校委會委員對陳文敏的指控失實,如指控陳沒有博士學位,但校方招聘時並無要求副校長要有博士學歷。馮又指校委會考慮了完全不相關的因素,如陳沒有慰問跌倒的校委盧寵茂。馮又不滿校委會議決時無詢問陳對於各項指控的回應。
李峰琦則以港大社會科學(政治及法律)學系本科生身份入稟,李認為校委會有責任交代議決的原因,但由於馮出席過校委會會議,馮不宜要求校委會交代,故由李提出該要求。
案件編號:HCAL262 & 26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