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嚴重罪行 最高囚14年

【本報訊】在本港涉及洗黑錢勾當,是極為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但近年本港涉及洗黑錢案的金額愈來愈多,今年上半年與嚴重詐騙相關洗黑錢案的金額涉及四億五千多萬元,立法會議員認為當局有需要增加罰款金額,以收阻嚇作用。

律師:明知故犯會被重判

現時本港由警方、金管局及銀行合力打擊洗黑錢個案,金管局呼籲銀行要留意非本地居民開設戶口,以防止用作清洗黑錢,並要求銀行加強內部監控措施,定期檢視已開設的戶口。銀行則會評估高風險客戶,如開戶目的可疑未必批准,並留意客戶的交易狀況,若懷疑有人洗黑錢,會採取客戶查證措施,包括確定和核實其身份等,並向警方舉報可疑戶口。

舉報數字較去年飆79%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洗黑錢被定罪,法官將從兩個方向考慮,第一是被告是否知悉有關款項是黑錢,第二是否有理由相信是黑錢,前者明知是黑錢仍協助清洗,會被重判;後者因只是懷疑是黑錢故判罰較輕。除兩大方向外,法官會從細節個別考慮判刑,例如犯案地點是否跨國,涉及金額及交易數目,以及洗黑錢時間,如果計劃愈周詳判刑愈重,最高可被判囚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

不過,近年洗黑錢金額愈來愈高,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今年上半年,收到二百八十二宗與嚴重詐騙相關洗黑錢案的舉報,較去年同期的一百五十七宗上升百分之七十九,當中有九宗被列作與嚴重詐騙相關洗黑錢,涉及四億五千六百萬元,去年同期只有兩宗同類案件,涉及五千六百萬元。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指出,現時洗黑錢的刑罰與現實情況已嚴重脫節,因近年涉及洗黑錢個案的金額動輒數千萬甚至過億元,「只係罰得五百萬同埋坐十四年,加上法官唔會判罰最高刑責,犯罪分子只會當係犯罪成本,起唔到阻嚇作用。」他建議當局應盡快檢討罰則,並加強刑罰,透過重典去打擊洗黑錢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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