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同時批評工務部門在土地管理工作上存在不主動、不系統、不科學問題,建議行政當局須盡快宣告廿五年期限已經屆滿的批地失效,同時在具備條件時,檢討處理閒置土地的法律制度。
行政當局在二○一二年決定不宣告批給失效時,所有十六幅土地的臨時批給期均未屆滿,但之後陸續有三幅土地的二十五年臨時批給到期,行政當局卻並未及時處理。
應明確宣布批給失效標準
廉署又指出,引發爭議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行政當局無充分說明決定延長土地利用期的原因和理據,建議完善處理閒置土地的法律制度,包括明確可歸責承批人及宣告批給失效的標準,同時又建議檢討延誤利用土地的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