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組隊 口岸執勤
海馬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列明物種,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規管。
任何人士如非按照《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規定而進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附錄II列明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
漁農自然護理發言人又提醒市民,必須遵守法例的規定,以及不要購買、入口、或出口來歷不明的瀕危物種或其製品。
為更有效打擊非法進口動物及其製品,包括瀕危物種,漁農自然護理於○八年成立檢疫偵緝犬隊伍,受訓後的偵緝犬在各邊境管制站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