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預繳式消費,十七年來「齋講」!近日連鎖式幼兒學前教育中心結業事件,令各界再度關注預繳式消費引發的問題。本報記者調查發現,原來早於一九九八年,工商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前身)已認為有需要立法保障預繳式消費,不過其後再無下文;反觀不少地區如英國及內地,已經有冷靜期的法規。多年以來,本港卻相繼有大量消費者因而蒙受損失。美容、瑜伽等業界代表均認為政府應出手監管,令商戶及市民雙贏;立法會議員敦促當局盡快立法,堵塞漏洞。
「政府應該管吓佢哋!」阿強(化名)去年九月途經鰂魚涌一間健身中心時,在中心職員不斷游說下,預繳了萬多元購買五年會籍。他憶述,當時職員強調可以「試吓先」,其後他在未使用任何服務下,再到健身中心要求退款時,對方卻指合約列明不能退款,並稱承諾「可以退錢」職員已經離職。阿強日前已向海關及消委會求助,惟他坦言「唔期望可以拎得番啲錢」。
上述個案僅屬冰山一角,今年八月,有政黨表示收到多宗市民投訴,指有健身中心涉及不良經營手法。跟進有關情況的立法會議員鄧家彪指出,預繳式消費引發的問題嚴重,近年更有人於推銷時結合借貸服務,消費者更危險。他稱,消費者往往在游說下,購買沒有需要的服務,建議當局針對部分行業引入冷靜期,保障消費者。
翻查資料,內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及台灣亦有規管各種預繳式消費行為。其實,早於一九九八年超群餅店清盤,大量市民的餅卡頓變廢紙之後,預繳式消費的問題已惹來社會關注。當時工商局更請律政司司長考慮由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立例保障預繳式消費的可行性。惟記者近日向法改會查詢跟進情況,發言人表示經審慎考慮後,所得結論是相關課題不適宜轉交法改會研究。
當局於一三年全面執行《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內容包括禁止商戶「不當地接受付款」,範圍涵蓋部分與預繳式消費有關的情況。不過,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該條例僅用於規管「不當」的行為,如商戶在接受付款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而非規管預繳式消費。他認為,要針對「預繳式消費」行為本身進行立法,才能立竿見影。
除了教育課程及健身會籍,瑜伽課程及美容療程亦經常以預繳式消費銷售。香港瑜伽教練總會創辦人及總教練方輝表示,早年曾有不少瑜伽中心結業,令已預繳購買課程的消費者血本無歸,他認為當局亦可考慮立法監管,例如規限預繳的年期,進一步保障消費者。
香港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指,政府多年未就預繳式消費的監管立法,業界現時已經「唔再指望政府」。他直言,冷靜期只能制止「hardsell嘅預繳式消費」,不能處理「收咗錢之後執笠」的情況,期望政府正視問題,不要閉門造車。
消委會提醒市民,購買以預繳式消費作交易的服務前,須詳細閱讀合約及附帶條款。而不少地區如英國及內地,都會有冷靜期的法規,故香港亦考慮引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則指,目前已有法例規管包括預繳式消費在內的買賣交易,局方會繼續觀察經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成效、推行各種消費者教育項目,並適時研究各項消費者權益議題。
圖:崔祖佑
文:陳偉豪